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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广州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广州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gz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7、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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