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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反映了退税额与退税依据之间固定的比例关系。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经过1995年两次全面调低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为: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 (1)动植物油; (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 (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90; (5)木制品(家俱除外)、木浆; (6)藤、柳、竹、草制品。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 在此基础上,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提高煤炭、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煤为9%;钢材为11%(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到保税区的17%);水泥为11%;船舶为14%。自1998年6月1日执行。 2.自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自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器。 4.国税发[1998]52号,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 总页数:1 第 1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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